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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未经审批 签矿山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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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6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乡政府未经审批 签矿山承包合同
合同被判无效,仙游县社硎乡返还当事人押金和修路支出费用,还需承担八成当事人投资损失

N海都记者 林养东

海都讯 近日,福建省高院发布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仙游县社硎乡政府采矿权纠纷案。据介绍,仙游县社硎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签订合同将案涉矿山交由傅钦其开发,所签合同被判无效,返还傅钦其押金和修路支出费用67.0712万元,同时对傅投资损失,以社硎乡政府八成、傅钦其二成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获悉,2003年1月,仙游县社硎乡政府与傅钦其签订矿山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傅钦其开发仙游县社硎乡塔林顶伊利石矿山。合同签订后,傅钦其依约投资道路等设施并探矿。2005年1月,仙游县人民政府批示挂牌出让案涉矿山采矿权。社硎乡政府单方委托一公司对该项目前期投入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现值为277.46万元。2007年7月,仙游县人民政府将案涉矿山列入禁采范围。傅钦其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提起诉讼。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社硎乡政府承担50%的赔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社硎乡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签订合同将案涉矿山交由傅钦其开发,所签合同应为无效。案涉矿山之后被列为禁采区,不具备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可能,其中押金属于社硎乡政府因合同收取的保证金,应直接返还;所修公路位于社硎乡政府辖区范围,属于其获益部分,应按照实际支出折价补偿;其余投资属于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社硎乡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明知其无权出让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亦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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