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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已查结。由于无法对你单位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地税稽罚告〔2017〕7号),对你单位罚款200000元。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90号801室)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