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李祖雄 郑峰
海都讯 上个月,莆田涵江区12岁的男孩小吴从家里偷了1万多元现金,随后,他分多次到当地一手机店买了7部智能手机,送给班上要好的同学一起玩网络游戏。不久前,老师发现班上突然多了不少手机,调查过后才知道真相。而当家长要求手机店退货时,却遭拒绝。
小吴家住涵江区庄边镇,还在上小学五年级。他的父母在当地市场卖禽肉,大部分时间不在家。看到邻居小朋友常拿手机玩游戏、看视频,小吴要父母给他买一部手机,但一直没如愿。
5月初,小吴在家里一番寻找,找到了父母藏钱的地方,一下子拿走1万多元,父母却没发现。小吴在镇上一手机店花1800元买了一部OPPO智能手机,并用它玩起了游戏。同学十分羡慕,常找小吴一起玩。于是小吴又三次来到该手机店买了6部手机,其中最多一次买了4部,然后送给一起玩游戏的同学。
前不久,小吴的班主任发现,班上好几个学生带手机来上课,一询问,发现全是小吴买的。班主任通知了家长,小吴父母这才知道真相。
小吴父亲吴先生认为,手机店擅自向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存在过错,理应无条件退货。不过,他的要求遭商家拒绝。吴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
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范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近万元买的手机非必需品,超出其消费能力,无法独自承担购买商品的后果和责任,商家存在一定过错,应该退款。
记者了解到,几部手机被小吴送给同学后,其手机外包装、部分配件以及购机发票,均不见踪迹。此外,因为已经用了一个月,部分手机外壳出现了磨损。最终,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退还9000元购机款的七成,即6300元。
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当未成年人上门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时,经营者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