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日前,省物价局出台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明确对我省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
具体而言,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价格之内确定具体价格。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以此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消费。按2017年预计的充电桩用电量1.23亿千瓦时计算,年可减轻用户用电负担6000万元。
据悉,该通知自6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