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肖庆亮 廖云 海都记者 夏雨晴
海都讯 正月请春酒,没想到宴请的同事却在酒后被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近日,三明将乐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共饮者共同承担责任,酒宴主人责任最重。
事发2016年2月13日,家住将乐古镛镇的张某在自家经营的餐饮店宴请11名同事,并由妻子杜某、妹妹小张作陪。席间,张某因不胜酒力先行离席。散席后,同事老李已有醉意,众人便就近将他扶到公司休息室休息,之后发现老李无法叫醒,便告知了老李的妻子。
第二天清晨,老李的妻子到公司找老李时,发现他已没有生命迹象。经鉴定,老李为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老李的家属要求同桌共同饮酒人赔偿,双方经协商无果,最终诉至将乐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却不自我控制,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其余共同饮酒人,未对老李过量饮酒进行提醒和劝阻,在老李醉酒后也未采取救助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中,张某作为酒宴主人,负有更重的照顾义务,其责任应重于其他参饮人员。
此外,老李的妻子明知李某醉酒无法叫醒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相应减轻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故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家属50893.05元,杜某、小张及10名同事各赔偿李某家属1696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