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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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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环罚【2017】45号陈毅峰(身份证号352202197301205710):

性别:男民族:汉

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汾洋村后沃37号

经调查核实,你在仓山区福湾路黎升村工业小区厂房内设立家具厂,家具厂配套的除尘装置和水帘过滤系统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毅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

所处罚款,被处罚人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于山支行处罚款专户如数缴纳。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账号:1402025311200530179;开户行:福州市工商银行于山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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