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6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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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与友饮酒至凌晨 醉驾男坠沟身亡
家属状告同饮者,城厢法院判决,五名酒友对其有提醒、劝告义务,应担责

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晨曦

海都讯 男子在朋友家饮酒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掉到路旁沟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父母及两个未成年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调解四人补偿7.5万

7月10日晚7时许,陈某和周某、黄某、蔡某、柯某先后到杨某家喝酒。次日零时左右,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最后离开杨某家,当行至城厢区某村村道时,陈某掉至路旁沟内,之后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抢救,但不幸于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经检验,在陈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74mg/100ml。7月19日,经司法所与村委会调解,除杨某外的周某、黄某、蔡某、柯某与陈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四人合计补偿7.5万元。之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肇事路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家属认为,杨某作为死者陈某的雇主以及组织各方吃饭喝酒的组织者,应承担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而杨某则认为其既没有邀请,也没有提供酒水,系陈某自带酒水及配菜到其家中喝酒,且喝酒后经其劝阻,陈某仍坚持强行驾驶摩托车回家,自己无需承担陈某的死亡后果。

提供饮酒场所另一人赔6.5万

经办法官介绍,从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检验报告书以及住院病案看,陈某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慎跌倒,致脑干功能衰竭死亡。因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将会导致醉酒的风险,但其未节制饮酒并在酒后驾驶摩托车,终致身亡,其应对自身的健康安全负主要责任,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故法院酌情认定陈某自行承担本案80%的责任。

上述共同饮酒人对陈某均负有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和及时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杨某作为本案共同饮酒场所的提供者,除了负有上述义务外,对包括陈某在内的聚在其住所饮酒的所有人,更应有协助、照顾、帮助、护送和通知其家人等义务。其显然未及时制止并放任陈某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存在过错,认定其应承担12%的赔偿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本案8%的补充责任。因此,杨某应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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