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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乘客险丧命只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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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乘客拉扯司机公交车险坠桥”追踪
一车乘客险丧命只是行政处罚?
拉扯司机致公交车失控,法律人士认为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界定;国内多地类似案件,肇事者已入刑

N海都记者 夏雨晴

海都讯 11月26日下午2点多,闽侯尚干一座临近公交站的小桥上,一辆30路公交车突然失控,险些坠下桥,幸无人员伤亡。而原因竟然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想要在非站点下车,被司机拒绝后,竟然伸手拉扯司机,公交车因此失控,所幸撞上护栏后停了下来。之后,该乘客被警方行政拘留(详见28日海都报A06版)。

事件经报道后,引起许多市民、网友关注,而对于该乘客只是被行政处罚,不少市民认为处罚太轻。有市民认为,该乘客在公交车上的行为,险些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十几个人可能都会陪着他丧命,必须通过严惩,防止其他乘客效仿。

海都官方微信后台收到不少类似留言:“只是行政处罚?!涉及公共安全,人命关天啊!”“这必须加以严惩,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必须严惩,不能含糊。要让人人都明白这种行为的严重性!”“整车人的性命差点都被断送,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强烈呼吁追究刑事责任,重判重罚。”

诸多留言中,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表示,常常有乘客要求在非站点的地方下车,被拒绝后,都会站在司机身边不停纠缠,干扰驾驶。“弄得开车无法专心,也很怕乘客一激动来抢夺方向盘,希望警方严惩类似行为,给予乘客警醒,不要效仿!”

对于该事件该如何处罚,也有不少法律人士认为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扰乱公共秩序罪”入刑。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李志海主任表示,类似情况界定能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种情况是造成了严重后果,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该男子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拉扯司机,虽然在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清醒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害到公交车上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另外,也有法院人士表示,类似案例之前在多地都有乘客被判入刑的先例。

类似案例

2014年6月20日,成都男子蒋某忠,在成都37路公交车上突然想提前下车,与司机理论时拉拽了一下司机右臂,导致公交车失控先后撞上一辆电瓶车和一棵树。青羊区法院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忠3年2个月有期徒刑。

2014年1月9日,成都女子李某因坐过站要求公交司机立即停车,遭拒绝后拉扯司机衣角,并用手提包砸打司机头部,导致公交车失控栽进绿化带。最终,都江堰法院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刑罚。

2015年12月28日,浙江丽水的女子徐某因为2元车费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事故。最终,徐某被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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