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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老板 不交店租还要求免责
他说生意清淡是因情势变更所致,非有意违约;法官表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林新哲 陈伟斌

海都讯 因红木市场低迷,商家单方面提出解除红木展厅租赁合同,昨日,海都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为,因市场低迷而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于法无据,判令商家向房东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红木生意清淡老板不想付房租

红木商人郑某与房东郭某于2009年及2010年分别签订了店面及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5月,郑某因生意要扩大规模,想要继续承租郭某剩余未出租的店面及部分房屋,故又与郭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八年。但是从2016年5月起,郑某就没有继续向郭某支付租金,理由是因为红木市场低迷,生意无法再继续做下去,要解除合同。郭某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将郑某诉至仙游县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

在庭审期间,郑某出具了仙游县红木家具行业的官方机构仙游县工艺美术办公室于2016年3月1日所作“仙作红木产业发展情况”以及福建省工艺家具协会等证明,欲证明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因情势变更所致,依法可以免责,不应当由自己来支付租金及违约金。郭某则提供了租赁合同原件,欲证明二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以及应当支付的租金。

法院:商业风险可预见商家应付租金

法院认为,近年来红木家具市场处于低迷状态,郑某租赁郭某房屋作为红木家具展厅遭遇经营困难,是商业活动中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预见,因此郑某主张的不能继续承租郭某的房屋,不属于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和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郭某租金以及违约金。

经办法官表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高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遇到双方争议无法私下协调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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