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日前,福州市物价局和福州市建委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通知,福州非居民用户月用水量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分为超定额10%以内、10%—20%、20%—30%和30%以上四档,加价标准为普通非居民用户按各档分别加价15%、35%、80%和150%。
据悉,对经福州市经信委认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的,在普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分档及加价标准基础上,各档加价标准分别增加5、10、20和30个百分点。
新制度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为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由福州市建委依据省质监局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满足正常用水需求、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