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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地下三层禁设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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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高层建筑地下三层禁设商场

列车撞到墙壁,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N中新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近日公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征求意见稿明确,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

意见稿要求,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意见稿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意见稿指出,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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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高层建筑发生火灾逾五千起

N新华

公安部消防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高层建筑共发生火灾5046起,直接财产损失超8000万元。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高层建筑火灾3.1万起,死亡474人,直接财产损失15.6亿元。

目前,我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27米以上的住宅建筑)61.9万栋,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6457栋,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有4.2万栋,包括6206栋违规使用外保温材料。我国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年均增长率高达8%,是世界平均增长率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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