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日前审查批准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将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可合法流转。
据介绍,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黄山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
条例明确,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古建筑保护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等作业。古建筑维修要遵循“最小干预原则”。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黄山市政府将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