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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根据意见稿,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需在登记备案平台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由食药监总局指定。
据了解,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