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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盗刷10万多 法院判银行全赔
法院:因本案系用伪卡交易,说明银行对其所发行的借记卡未尽到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的义务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方敏生 颜洁

海都讯 仙游的陈先生在家睡觉时,被人用“伪卡”在石狮盗刷走10万余元。为此,陈先生将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日,海都记者从仙游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涉事银行全额赔偿陈先生的损失。

陈先生在庭审中诉称,当时自己正在家中睡觉,第二天醒来看到信息后,才发现银行卡中的10万余元被人盗刷,于是持卡到发卡银行查询,才知银行卡中的10万余元是在泉州石狮的一家银行被转到他人账户的,当即向派出所报了警。陈先生认为,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及保密的义务。在此事当中,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存款却被他人盗刷,银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银行方面则辩称,银行卡消费时间与报案时间相隔一天,陈先生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借记卡是否在储户身上、交易是不是陈先生授意他人代为实施的尚不得而知。而且在办卡时,银行已经告知借记卡需要密码进行交易,陈先生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当自行承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看,本案系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由于案发时间为晚上10时50分,陈先生称已睡着,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因此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短信,而是在第二天早上才去银行查询及报案,符合情理。因本案系用伪卡交易,说明银行对其所发行的借记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

基于陈先生在发卡银行处开通银行账户,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发卡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发卡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向陈先生赔付存款损失105931.77元及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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