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5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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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甩锅基层”是权责错位
政府起诉损害环境的“老赖”能否成常例
拿“师生恋”为性侵遮丑 也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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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起诉损害环境的“老赖”能否成常例

N邓辉林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环保厅代表省政府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一公司支付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77754万元。该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后,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份由省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政府授权环保部门提起诉讼的方式砰然落地,展示了山东省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铁腕。与由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不同,由政府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诉讼,展现的是一地政府的绿色发展观和顺应民众期待的政绩观。政府对损害环境的企业提起索赔的诉讼,到头来也许会影响一家企业的社会评价,会减少当地的GDP,会降低政府经济成绩单的分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选择,考验着政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决心。

今天,《试点方案》中的“试点”已经去掉,正式方案已经印发,这意味着,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各地铺开。地方政府在赔偿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对企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否成为常例和刚性制度,成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企业损害环境本已不义,拒绝支付相应额度的损害环境赔偿金更是执迷不悟。对这种“老赖”一般的企业,政府及时使出铁腕,对企业提起诉讼,能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

推动政府起诉损害环境的“老赖”成为常例,需要建立更加细化的制度,以解决纠缠不清的现实问题。损害环境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需要针对企业不当获利、环境恢复成本等指标拿出明晰的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让企业有据可查。对于损害环境赔偿磋商的时限,也应该拿出明明白白的标准,这样才能防止相关方陷入无休止的争执,提高环保工作效率。

(来源《深圳特区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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