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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新增医疗服务 试行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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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新增医疗服务 试行自主定价
我省出台相关办法,旨在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新技术,暂不医保支付

N海都记者 章微

海都讯 近日,福建省医保办、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三级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申请开展医疗服务新项目,并自主定价,以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新技术。福建三级医疗机构包括福建省立、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人民医院等大医院。

新《办法》指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尚未列入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但经临床试验论证能提高诊断治疗水平、诊疗效果明确、确需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既要体现医疗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又要符合医疗服务需求。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确定,明确由卫计部门牵头,会同省医保办组织论证。我省三级医疗机构需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对拟新增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该项目技术含量、风险程度、市场供求以及成本状况,综合考虑群众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组建由医政、财务、价格、医保基金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医疗服务项目专家库,组织入库专家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同意立项后向社会公布。

新《办法》明确新增项目医疗机构提出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份,经论证确定为新增项目的,由省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对已公布的新增项目,我省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可组织开展。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一般为两年,且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行期满后,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对该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按政府定价项目、暂不定价项目和撤销项目3种情形分类处理。其中,确定由政府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明确医保属性及支付比例,统一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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