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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食品未赋码销售 可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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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追溯食品未赋码销售 可罚万元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针对11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日前,我省下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悉,我省将对11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其中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统一追溯平台信息可共享

根据该办法,11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和经省政府食安委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据悉,我省将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网络订餐信息保存要半年

同时,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采集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管理办法还对如今热门的网络订餐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送餐人员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按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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