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天下/国内
3上一版  下一版4
 
聚焦新时代解读十九大 《新时代面对面》出版
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须核准
我国高端察打一体无人机 翼龙ID年内首飞
公安部:迅速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压倒性态势
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 今年出样机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须核准
商务部、央行等七部门发文,将重点督查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N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人民银行等七部门25日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通过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凡备案(核准)必报告原则等,将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并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即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最终目的地企业。这类企业是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

此外,办法还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即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均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将重点对六方面对外投资情形进行督查,包括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等。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