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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办理交房 补交物业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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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办理交房 补交物业费引争议
融信澜郡的一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尽到通知责任,却要求他缴纳三年物业费,这不合理;开发商表示,当年就发了EMS通知,但客户拒收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海都讯 昨日,福州市民穆先生致电海都新闻热线95060反映,2012年时,他在融信澜郡购买了一套房子,但交房时间至今过了三年,他却一直没有收到办理交房手续的通知,如今办理交房手续却被要求补交齐3年的物业费。对此,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的王洪辉律师认为,穆先生确实应该补交三年的物业费,但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购房者:为读大学的女儿买房 几年后才得知已交房

据穆先生介绍,2012年底,他给自己的女儿在融信澜郡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平时生意很忙,女儿又在外地上大学,他并没有去关注该楼盘的具体交房时间。他觉得,开发商在交房时肯定会事先通知他们前去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想到,几年时间过去了,开发商还是未通知到他。直到现在,他也是从朋友的口中才得知他购买的融信澜郡早在2014年底就完成交房了。“三年来,我从未收到开发商相关的通知函、快件等,也没有接到过任何开发商要求去办理交房的电话,开发商自己没有尽到责任,现在却让我补足三年的物业费。”穆先生说,昨天上午,他和家人前往融信澜郡物业处办理相关交房手续时,物业要求需缴清三年的物业费才可以办理,否则不能办理。

律师:交房后即使不入住 也应该交纳物业费

海都记者了解到,融信澜郡的开发商为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负责人黄经理。黄经理说,交房前,公司都有通过EMS给各个业主发送交房邀请函,邀请业主们前来办理交付手续,而穆先生并不是没有收到EMS的邀请函,从退回的EMS的回执单上看,穆先生当时是拒签。

记者从购房合同中了解到,出卖人和买受人在签订的主合同中均有列出买受人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出卖人需根据主合同中所列的买受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发出通知,若买受人在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交房或拒不办理交房手续,则以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依约交付。

随后,记者咨询了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的王洪辉律师。王洪辉律师介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费在法律上是从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交房日期起开始计算(达到交房条件,开发商没有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即使出现没有入住的情况,也应该交纳物业费。

也就是说,穆先生的物业费应该是从交房之日起开始算。但在通知方面,买受人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都会有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尽管开发商发函给买受人出现拒签的情况,开发商也应通过电话与买受人再次确认,在这一方面开发商并未尽责地履行通知义务,为此,开发商也应承担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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