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闽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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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3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猫“闯祸”伤人法院判主人需担责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叶秀清 林怡佳

海都讯 福清一女子陈大姐携爱狗出门,购物过程中,陈大姐被食杂店的猫咬伤,双方因此闹上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猫的主人需担责。

2017年9月12日,陈大姐带着自己饲养的一条狗到丁某的食杂店购物。购物时,她被丁某饲养的猫咬伤。陈大姐随后前往福清当地的医院治疗。

经医生建议,陈大姐于2017年9月13日前往医院注射狂犬人免疫球蛋白。在向丁某索赔无果后,无奈之下,陈大姐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丁某饲养的猫咬伤陈某,其作为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并未对丁某饲养的猫实施挑逗、殴打、威吓等行为,损害发生前,且无证据证明是因陈某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丁某赔偿陈某医疗费1032.37元、误工费338.66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47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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