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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适房上市交易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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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适房上市交易新规出台
2007年6月7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者,取证超10年(含)方可交易

N海都记者 赵杨

海都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日前发布并实施《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办法》规定,2007年6月7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取证时间超过10年(含10年)才能交易。

据了解,2月28日起开始施行的《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适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2007年6月7日以后(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才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取证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为准。

记者了解到,经适房所有权人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其中,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而2007年6月7日以后(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经适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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