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黄晓鹏
海都讯 2015年5月,长乐一名男子黄某林受雇为人耕作时,不慎跌入废井中,造成8级伤残。废井管理不善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伤者提告后,许多被告方都否认有责,纠纷历经三年。近日,长乐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事情发生于2015年5月,黄某林受雇于田主黄某宝,在其沙田中耕作时,不慎掉入该沙田南向的废井中受伤。经鉴定,黄某林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该废井所在的沙田位于甲村与乙村的交界处,事故发生后,两个村委会曾组织对黄某林受伤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因未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林将附近的养鳗公司、甲村、乙村作为被告诉至长乐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9万余元。法院立案后,根据养鳗公司申请,通知黄某宝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这口井不是我们挖的。”“这井不在我们村地界,跟我们无关。”……在黄某林诉某养鳗公司、甲村委会、乙村委会、黄某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各方就引发损害的废井的归属,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执。
为查明废井归属,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查了解到,黄某宝沙田中有南、北两口井,两口井相距30米左右,其中北向的井有镀锌水管通向养鳗公司。两口井井口直径约两米,均是用红砖砌成,井栏距离地面约五六十厘米。黄某林跌入的是南向废井,该井位于甲村地界内。
对此,法院综合该案的实际情况,确认鳗场应承担50%的责任,黄某宝应承担20%的责任,黄某林应承担20%的责任,甲村委会应承担10%的责任。黄某林自愿放弃黄某宝的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养鳗公司赔偿黄某林93689.70元,甲村委会赔偿18737.94元,驳回黄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