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文华
据近日公布的2017年度福建省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显示,汽车及零部件消费维权问题同期对比较为突出,汽车类投诉量日益增多,其中合同争议尤甚。在汽车及零部件受理投诉中,合同方面投诉占比高达36.84%,投诉量位居首位。省消委会副秘书长薛承枫表示,合同方面投诉量的增加,与当前购车合同不规范有较大关系,希望有关部门推出统一规范的购车合同文本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购车合同五花八门 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由于没有统一的购车合同文本规范,几乎每家汽车4S店的购车合同都不一样,有的只有一页纸寥寥的七八行条款,有的虽详细但霸王条款甚多。近日,海都记者搜集到3份不同4S店的购车合同,省消委会律师团团长、建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新芝迅速指出合同中存在的诸多霸王条款。
如某自主品牌4S店《购车合同》第6.1条规定,“乙方新购之车辆在生产厂家指定的保修期内,若出现非人为故障,经甲方确认后,应协助乙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未经甲方确认先修后报者,甲方一概不负责任。”郑律师表示,该条款实际上限制了买车人新车出现故障的保修权利,完全由卖方决定车辆故障及维修保养。
某豪华品牌4S店《车辆订购合同》第11条规定,“乙方未按时交付车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乙方已支付的订金中扣除全部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剩余款项返还给乙方。”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延期付款并不等于根本性违约,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卖方经催告限期付款仍不付款的,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郑律师表示,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时经常遇到的霸王条款还有:“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期款不予退回,车辆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三日内提货”,“只能在指定点维修,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预订热门车型早日提车,买方必须认可加价或者配置升级”,“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定金”,等等。
一位法律专业人士也认为,购车合同中通常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但对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则是或免除或降低标准。如逾期提车时,经营者有权没收定金,而经营者逾期交车时,则未有相关违约约定;经营者不能提供车辆时,经营者虽可按顾客要求换车或退款,但未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补偿、赔偿方案;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经营者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 这些条款细节要注意
郑律师表示,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充分关注如下条款:
1.标的。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等汽车必要要素,以及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或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防止经销商掉包。
2.价款。明确销售商报价包含的内容,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是裸车价或是包牌价。
3.交付。合同要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交付车辆时发现车辆质量和交车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时也应明确付款的时间、方式。
4.相关资料上销售方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由于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5.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6.违约责任。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定金是一种常用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能返还;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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