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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电动车闯三环 交警出严招
无驾照骑超标电动车 或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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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驾照骑超标电动车 或被拘留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超标车上路,拟按机动车处罚;如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骑手将面临无牌上路、无证驾驶双重处罚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陈恭璋

海都讯 骑超标电动车上路,拟按机动车处罚。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月6日前,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参与(见文末)。

现行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于2014年颁布,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非机动车管理地方规章。

现状 超标电动车限行8年 仍屡禁不止

2010年开始,福州警方出台“限电(摩)限摩”举措,在“四纵四横”道路限制超标电动车通行,随后历经多次调整,超标电动车限行范围不断扩大,2015年1月1日起,福州市区(含五城区)所有道路全面实施超标车禁行。但超标电动车依旧频频出现在福州街头,事故多发。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2014年福州全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车的事故占3~4成,而超标电动车事故占电动车事故的比例近七成。

去年11月,福州交警开展电动车违法专项整治以来,5个月里共查处电动车违法42万起,查扣无牌超标电动车6万辆。

新规

焦点一 何为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

由于省内不同地区对“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我省各地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一致。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标的车辆,按机动车处罚。

《办法(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本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焦点二 非机动车谁来管?该怎么管?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另外,《办法(修订草案)》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

解读 按机动车该如何处罚?

骑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罚,那么骑手将面临哪些处罚?昨日,海都记者咨询了法律人士。

1.骑超标电动车属无牌上路

目前,福州市已经禁止超标电动车登记和上牌,所有的超标电动车骑手,首先面临的是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的处罚。道交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根据现有法律,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扣留车辆,驾驶员扣12分、罚款200元。

超标电动车上路,骑手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酒驾、醉驾的,处罚和小车司机一样,酒后驾驶的,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驾的,面临半年以下拘役、吊销驾照的处罚。

2.如无摩托车驾驶证拘留15天

道交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此,骑行超标电动车上路,骑手必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如无摩托车驾驶证将面临拘留15天、扣车、罚款2000元的处罚。假如骑手有小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将被按照“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汽车”,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扣12分。

假如骑手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在福州五城区驾超标车,骑手将被按照“闯禁行”,处以扣3分、罚款150元的处罚。

提出意见的三种方式

(一)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通过该草案网页右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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