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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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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
我省加强疫苗流通储存监管

N海都记者 夏雨晴 通讯员 林雅丽

海都讯 近日,省食药监局、省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保证疫苗供应的通知》,对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质量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第二类疫苗即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常见的有甲肝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

根据通知,在疫苗到达指定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前,不得在本省辖区的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采取暂存或转送的变相方式违规运输疫苗。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与其他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的,应当在运输车内分区放置。

通知要求,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容积应当与储存需求相适应,并配有自动监测、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冷藏车也要具有自动调控温度、记录温度监测数据等功能。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备查。

通知还要求,各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须建立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疫苗追溯体系,健全信息。

省食药监局将定期对疫苗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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