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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珍稀植物“黑手”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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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北珍稀植物“黑手”获刑7年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吴舒婷

海都讯 40岁出头的吴某安,外表看上去是一普通农民,但短短一年间,以他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闽北的将乐县、沙县、永安市及顺昌县疯狂非法采伐、收购珍稀植物达10起,形成了一条“砍伐—运输—收购—加工”珍稀植物的黑色产业链。

近日,经将乐法院审理,吴某安获刑7年,他的犯罪团伙中,前后共有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短短一年间,采伐、收购珍稀植物达10起,形成黑色产业链

2013年,吴某安伙同肖某春、吴某章等4人(均已判刑),携带单手锯、柴刀等到顺昌县大干镇某山场内,非法采伐6株天然生长的楠木。吴某安在其中负责望风并驾驶车辆外运出售,非法获利4600元,

每人分得900元,余款100元用于车辆加油。经鉴定,被采伐的6株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

因为听说吴某安有出售珍贵树木的门道,谢某华(已判刑)便找上了他。通过协商,约定由吴某安介绍他人向谢某华收购红豆杉。随即,吴某安便联系上了老客户郑某,并带着郑某驾驶货车来到将乐县一家木制工艺雕刻品厂,郑某以6.8万元的价格收购红豆杉6桐。

经鉴定,非法收购的红豆杉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材积2.1527立方米。

……

去年9月15日晚,吴某安被警方抓获。

说法: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均要追究刑责

近日,将乐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法官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只要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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