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仓法综
海都讯 男子刘某疑心邻居谢某偷他家的电,在电工检查证明未发现谢某偷电的情况下,为避让纠纷邻居刘某,谢某搬至同小区另一单元房居住,后刘某再度持锉刀闹上门,还称“杀死你”。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谢某用铁锤失手将其打死。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受理该起防卫过当案件,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疑心邻居偷电 男子持刀上门
四川来榕务工男子谢某,1967年出生。他和年过五旬的刘某两家人同住仓山一小区的同一栋楼,本是上下楼邻里。刘某因怀疑谢某偷他家的电而与其产生纠纷。之后物业电工到谢某家中检查证明并没有问题,但刘某始终耿耿于怀,平时一碰见谢某就会破口大骂并与之争吵。无奈之下,谢某一家搬至同小区的另一单元房居住。
去年2月19日,谢某正在家中,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房门被踹开,只见刘某手持锉刀冲了进来,边靠近谢某嘴里边喊着“杀死你、杀死你”。谢某本能地举起双手抵挡并往后退,本在卧室的谢某女儿听到门外的声响走了出来,此时刘某又朝谢某女儿走去,谢某担心刘某伤害自己的女儿,遂拿起一把铁锤敲向刘某的头部,后刘某受伤倒地。
防卫过当 获刑5年6个月
谢某见状立即叫女儿报警,并下楼通知物业保安。去年3月12日,刘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是被他人持钝物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近日,仓山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为使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说法: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官称,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