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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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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5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价格
我省新版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施行,覆盖供排水、电力、交通运输、教育、养老等多个行业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及时启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修订工作,新版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于4月27日正式印发并施行。

据了解,新版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共有大项11项、子项23项,涉及管道燃气、供排水、电力、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殡葬、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和重要专业服务等多个行业,覆盖我省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定价项目。

其中,针对教育项的收费,明确公办学历教育中,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中,独立学院学费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幼儿园教育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据悉,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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