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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榕就业的港澳台职工 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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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榕就业的港澳台职工 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N海都记者 赵杨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5月起,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福州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届时,凡与福州市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就可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逐月缴满6个月(含)后,在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就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据了解,18周岁至45周岁台湾民众的贷款政策更加优惠,一是只要开始正常缴存就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二是贷款最高额度可以提高到福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两倍。

据介绍,港澳台职工在申请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时,除需提供《通行证》或《台胞证》作为其身份证明外,所需提供的材料与我市其他职工提取贷款时所需提供材料相同。同时港澳台职工在内地发生工作单位变动跨城市就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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