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刘娇佑 刘玉小
海都讯 三明7岁的男孩小君(化名),被同小区邻居家的狗咬伤,其母认为狗的主人应负全责。而狗的主人则认为,是小孩逗狗才导致被咬,他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近日,经大田县法院调解,狗的饲养人林某当庭赔偿800元。
今年2月,小君在家楼下和几名孩子玩耍,不慎被狗咬伤了小腿,狗的饲养人林某并未及时告知小君父母。当晚,小君母亲给他洗澡时发现了伤口,便立即带其前往医院打狂犬病疫苗。
事后,小君母亲认为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林某说,狗平时都有用链子拴住,那天是一群小孩逗狗,他还提醒他们狗很凶,不要逗,责任不在自己。
小君的父母至大田县法院起诉。法院召集双方诉前调解,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互为邻里,应互让互谅,指出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主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都做出退让,接受法庭意见,林某赔偿小君医药费800元。
法官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主人应妥善管理自家饲养的动物,以免伤及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