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林文婷 林怡佳
海都讯近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福清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件一审宣判,污染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均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2017年3月至6月,福州一家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责任人宋某,在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未配套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情况下,擅自设置表面处理工序试生产。
6月6日,福清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宋某请示余某后,组织工人对表面处理设施进行清洗,废水直接排放。
经福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雨水沟中总铬最高排放浓度为86.2mg/L,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86.2倍;六价铬最高排放浓度为62.3mg/L,达相关排放标准的311.5倍。
近日,经审理,福清法院判决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万元;余某、宋某分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