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吴舒婷
海都讯 “常驻流浪狗”咬人,到底该找谁赔?说它们“流浪”,是因为它们确实没有主人,整天过着流离失所的日子;说它们“常驻”,则是因为它们大多得到爱狗人士的喂养,一日三餐可谓是定时定点。但它们一旦咬人,作为长期喂养它们的“代主人”,是否知道要负赔偿责任?近日,将乐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流浪狗咬伤,索赔无果告上法庭
今年1月的一个傍晚,40岁的男子李某出门散步至将乐水南镇一路边时,被窜出的一条狗咬伤了右小腿。一番打听后,李某得知,咬人的狗是附近一木材加工厂老板张某养的。于是,李某找到张某讨说法,但多次协商无果。
而后,李某告到将乐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2500元。对此,张某称,咬人的是流浪狗,并非自己所养,自己只是出于好心,经常用剩菜、剩饭喂它。
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喂养这条狗长达一年之久,并给它取了名字,还让它长期逗留在厂区内。虽然张某辩称有其他人喂养,但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喂养人的信息及证据。
近日,将乐法院审理认为,咬伤李某的狗虽为流浪狗,但张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张某喂养该狗长达一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
作为喂养人,张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送到其他公益机构,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李某路过时被咬。因此,张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药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1927.5元。
长年喂养,并让其居留,喂养人须赔偿
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长年给咬伤李某的流浪动物供食,让其活动并居留在厂内,已构成特殊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该流浪狗的侵害行为,张某作为投食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不幸被流浪动物咬伤,应该找谁索赔?
法院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一般由饲养人承担责任,而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由流浪动物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动物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
二是由喂食流浪动物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是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