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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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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你准备好了吗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方案,助普查对象轻松读懂、参与“二污普”

N海都记者 徐丰

海都讯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许多市民对此都不陌生。而另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全国污染源普查,已在我省开展。去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普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与前两大普查相似,污染源普查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据悉,这项被业内称为“二污普”的工作,专业性和技术难度都相当高,涉及24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许多人对它或许有些不熟悉。普查对象关心的问题,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时点何时起算?要查谁?查些什么?普查对象该做些什么?日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方案》作出详细解读,帮你轻松读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问:为什么要开展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据介绍,本次普查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问:普查的起始时间节点是何时?

据悉,本次普查历时三年,分阶段组织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其中,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在全面普查阶段,将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问:要查谁,查些什么?

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具体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详见右表)。

问:普查对象该如何配合?

根据《实施方案》内规定,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全省统筹部门分工开展普查

据了解,此次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我省普查涉及24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遵循“在全国统一领导下,全省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对象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对象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涉及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对象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涉及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对象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涉及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对象五: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涉及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