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陈昕 廖许杰
海都讯为了偷逃税款,公司会计在老板的指使下,做假账隐瞒公司收入,结果成为逃税罪的共犯,和公司老板一起被判刑。近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对当地逃税罪第一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隐瞒收入560万,偷逃税82万
陈某乙是一家矿业公司的老板,陈某甲是这家公司一名普通的会计,平时主要负责公司的做账、报税。原本他可以一直在公司安稳地工作,直到那天,因为做假账摊上了大事。
检方介绍,2013年,该矿业公司老板陈某乙因为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缴纳相应税款。
为了逃避缴税,陈某乙指使陈某甲在公司账上帮忙隐瞒收入560余万元,对应税额82万余元,占全年应缴税额34%。
“这样做,会不会被查出来?不会有事吧?”陈某甲挺矛盾,因害怕出事,反复提醒老板陈某乙,但陈某乙执意不交,且一再保证出了事由自己承担。陈某甲想了又想,最后还是照做了。
法院判决:公司罚10万,老板会计均获刑
偷逃税款被发现后,面对当地国税局要求补缴税款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该矿业公司均未履行。
随后,当地国税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逃税罪对陈某乙进行追诉并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受老板陈某乙的指使偷逃税款,其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的共犯,应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当地法院以逃税罪对矿业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以被告人陈某甲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乙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官说法:会计未报税,是直接责任人
逃避税款肯定不对,可该案中矿业公司和负责人已被行政处罚了,为什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介绍,本案中,国税局依法对矿业公司及其老板陈某乙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陈某乙仍拒绝交纳税款和滞纳金,此时他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行政处罚仍须执行。
可为何公司中“小小”会计也获刑了?检察官介绍,该案中,会计陈某甲提醒公司老板要依法纳税,说明主观上其明知做假账、偷漏税是违法行为;客观上陈某甲在老板的指使下,隐瞒了公司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在该公司的逃税犯罪中起直接作用,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所以,陈某甲作为该公司逃税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依法对其进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