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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成受贿案在榕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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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裁
王银成受贿案在榕一审宣判

海都讯昨日,福州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日前,福州市中院对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裁王银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银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王银成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福州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16年,王银成利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银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朱敏敏 王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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