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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最高法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法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在收购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张文中与他人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一案,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据悉,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表示,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张文中案件,是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纠正了原判的错误,依法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