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法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广东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法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
在法庭辩论阶段,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