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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警方严打“套路贷”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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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警方严打“套路贷”新型犯罪
今年以来,福州警方摧毁“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织8个,抓获嫌疑人126名
(网络图)
福州警方夜捕犯罪嫌疑人

N海都记者 吴臻 通讯员 榕警 文/图

海都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类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投融资担保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预设各种陷阱,实施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这种“套路贷”新型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福州市公安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今年全市共摧毁“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织8个,抓获126人。

“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

经警方调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步骤实施诈骗犯罪: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主要犯罪特点

一是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巨大。“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均为三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包括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二是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此敛财。

1.以形式合法的合同规避风险和法律责任。“套路贷”团伙成员诱导客户签订借条、收条(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填写)、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虚假的巨额租房押金收条(填写押金与借款等额,事实上并无缴纳任何押金)、承诺书(用于约定借款期限和滞纳金)、房屋腾退委托、代为开锁委托书等材料,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只签注借款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且不将借贷协议交给借款人,便于该团伙为日后转贷、民事起诉或是讨债时非法侵入住宅披上合法外衣。

2.金主隐藏身份实施诈骗。团伙成员实际出资人往往将钱款打入手下人员名下银行卡内,然后指使手下用该银行卡转账放款给被害人,被害人支付的“天退”(即按照借款金额,每天以一定的比例固定偿还本金,直到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本金)则转入金主指定人员(母亲、父亲等亲人)的银行卡内,以此隐瞒自己身份,逃避法律制裁。

3.制造高额资金走账流水。金主通过手下银行卡放款给被害人制造银行流水后,立即要求被害人以现金等方式支付高额砍头息、平台费、看点费、手续费,使资金走账流水金额远大于被害人实际得到的金额,结合不断垒高债务的手法,待被害人无钱可还时,以银行流水和对应借条进行诉讼。

4.转单平账,垒高债务。在约定时间内被害人还不起本金或利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断借款给被害人,或者指使其他手下借款给被害人,并将未还本金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从而不断垒高债务。

5.高额违约金及肆意认定违约。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时,犯罪嫌疑人则肆意索要高额违约金。

三是软硬暴力兼施讨债。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并非法控制,对当事人住宅泼油漆、涂鸦、牙签堵锁孔,对当事人家属电话威胁恐吓以及到单位、小区拉横幅等软硬兼施的方式讨债。

警方提醒

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合理消费、理性借贷,不要恶意拖欠贷款;确需借款的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警惕“空白合同”“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非法形式,明确“手续费”“违约金”等收费名目,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一致,保留好相关借款凭证和流水证明;如遭受不合理损害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向有关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构报案。

今年福州警方专门制定出台《福州市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将实行重奖,最高可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举报途径:福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电子邮箱:fzxz8dd@sina.com;举报信箱:鼓楼区天泉路279号福州市公安局“扫黑办”。

□相关链接

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相关政策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1.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3.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