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7月17日至20日,山东烟台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
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据为己有,共计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万余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
另外,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出具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
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姜喜运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赵春英的刑事责任,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张文凯的刑事责任,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孙金光的刑事责任。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