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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生态公益林 实行分级保护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11月起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提高

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获悉,根据《条例》规定,我省将对生态公益林分级保护,共分三个等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也将逐步提高。

目前,全省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4294万亩,超过全省林地面积的30%。因此,《条例》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据悉,《条例》中,对全省国家级和省级的生态公益林分三个等级进行保护。

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

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省级生态公益林,该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外,禁止开发。

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外,禁止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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