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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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债主虚假陈述 被法院罚8万
几年前福清一债主将500万借给他人,欠款人前后已还280万,但在法庭调查中债主却隐瞒对方还款的事实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张志宏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

海都讯 福清一男子陈某为了赢得诉讼,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日前,福清法院再审,开出8万元“诚信罚单”。据悉,这是福清法院首发2018年司法惩戒决定书。

2016年,陈某因与郑某、吴某夫妇的民间借贷纠纷,将对方诉至福清法院。

庭审中,陈某称,自己与郑某、吴某夫妇是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日,两人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其借款500万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清,月利息按5分计算。到2014年6月24日,两人无力偿还上述借款,郑某向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750万元(原本金500万元,月利息5分计算,10个月利息为2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前。

到期后两人仍未还款,陈某希望能依法判令郑某、吴某共同返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郑某、吴某在公告送达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福清法院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所约定的利息过高,现陈某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判决郑某、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500万元及相关利息。

然而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郑某、吴某夫妇以陈某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为由申请再审。

经审查,陈某在法庭调查中作虚假陈述,隐瞒郑某、吴某委托郑某之父郑某仁分四次共偿还280万元款项的事实,后该事实已为再审生效判决所确认。

□法官说法

因原审陈某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予以制裁。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福清法院决定对陈某发出罚款8万元司法惩戒决定书。目前该处罚决定已向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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