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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日从民政部获悉,日前已出台部门规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并对外公布,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且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停止活动。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根据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办法同时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并公开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