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闽闻·气象
3上一版
 
三台风共舞 不会影响我省
我省整治楼市22项违规行为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8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整治楼市22项违规行为
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将重点整治房地产四大乱象,包括房企投机炒房行为等,行动先在福、厦开展

N海都记者 赵杨

海都讯昨日,福建省住建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将在省内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福州厦门先行开展

通知要求,先行在福州市、厦门市开展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营销策划中介机构)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开展治理行动。

治理行动将持续至今年12月,其中7月是准备阶段;7月至9月为巡查阶段,福州、厦门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宣传、建设、公安、司法、物价、工商、税务、银监部门对本市所有房地产在售楼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实地巡查,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依法立案查处。

9月至11月为督查阶段,要求在巡查阶段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银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福州、厦门两地的专项检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

12月及今后一段时间为巩固阶段,进一步总结形成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制度和工作机制。

福厦每月报送 至少5个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成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联络小组。福州、厦门市房管部门牵头建立本市联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值守。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源、捂盘惜售、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变更购房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拒绝公积金贷款等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问题。

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省、市两级工作联动,以工作群等方式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福州、厦门市房管部门要定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需分别报送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

完善监督举报和公开曝光。在各相关部门官网公开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要从快从严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的不良记录,要记入信用档案。

开展督查问责。9月至11月,省联合督查组将对福州、厦门两地的专项检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对开展专项行动不力、群众信访投诉较多的地方要重点督查。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治理行动重点分为四类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投机炒房行为

1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是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订金。

2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房地产广告

1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