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单丹 宁法综
海都讯 三明一小伙钓鱼时,因鱼竿不慎触碰鱼塘上方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小伙的母亲要求鱼塘承租人和经营者以及某供电公司,共同赔偿人身损害损失342942元。近日,宁化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为小伙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鱼塘经营管理人亦有过错,承担30%责任,赔偿124618.8元。
今年4月4日,三明20多岁的小伙张某,来到宁化当地小溪村一处鱼塘钓鱼。鱼塘上方有10万伏特高压电线,小伙的钓鱼竿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其触电死亡。记者获悉,鱼塘是黄某2007年1月1日承包的,多年来,该鱼塘由黄某及其儿子黄某湖在现场管理,从事钓鱼经营,所钓的鱼过秤收费。
张某的母亲认为,黄某是该鱼塘的经营者,可在事故地点没有设置安全保障,也未悬挂警示标志;某供电公司在该起事故地点,也未悬挂警示标志,也存在明显过错。她要求黄某、黄某湖和某供电公司,共同赔偿人身损害损失342942元。开庭前,张某的母亲与某供电公司达成和解,遂撤回对其的起诉。
近日,宁化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黄某湖是鱼塘的承租人和经营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放任他人进入高压线路保护区钓鱼,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死者张某作为成年人,不注意规避风险,致使鱼竿触碰高压线,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可减轻黄某、黄某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两人承担30%的责任,计124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