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朱莉莉
海都讯 昨日,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公开宣判该区今年首宗“扫黑除恶”刑事案件,该案件7名被告人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罪名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诈骗罪等。这是莆田市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也是全省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把持基层政权案件。
被告人李某林,原系涵江区江口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曾犯罪被处刑罚,当年刑满释放;李某标,原涵江区江口镇某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李某成是原涵江区江口镇某村民委员会聘用干部;李某清,原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某村党支部委员;李某华及翁某莲均是某村的村民,何某军为北京商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林、李某标、李某成、李某清、李某华、翁某莲为向涵江区江口镇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其要求,组织煽动村民或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用围堵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占领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等方式制造事端,情节严重。
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林等人企图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启动再审获得胜诉,从而提高海域滩涂补偿款或通过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直接提高海域滩涂补偿款,伙同被告人何某军等人预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计人民币316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军行贿数额为人民币296万元,情节严重,其间何某军多方运作企图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终因案发未能着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