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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全能神”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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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全能神”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其头目赵维山通过歪曲《圣经》,编造“全能神是唯一真神,以东方女性的形象再次道成肉身显现”等邪说,树立“女基督”作为自己的傀儡,秘密传播,发展成员。“全能神”不仅大肆骗敛钱财,破坏家庭和社会秩序,近年来,国内还发生多起“全能神”人员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其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诸多法律规定,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一、违反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全能神”打着“基督再临”的幌子拉人入教,组织体系严密,活动诡异,并在美国纽约建立总部,成为跨国邪教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煽动境内信徒反对政府,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基层政权,危及国家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国内就依法处置“全能神”邪教几十人以上规模聚众滋事超过100起,暴力抗拒执法案件30余起。

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涉及的邪教组织的认定、邪教犯罪活动情节的区分及量刑幅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17年4月28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以王桂梅为首的14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作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同时,对另外2名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三、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针对“全能神”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处罚。

“全能神”邪教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除适用以上三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外,还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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