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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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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医师网上诊疗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N新华 央视 中新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诊疗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4日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办法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焦雅辉说,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在线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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