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拟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详细规定。截至2017年底,全省在册电梯总量已达到19.99万台,且全省电梯总量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递增。同时,住宅小区老旧电梯也正进入或即将进入更新或大修期。
N海都记者 陈晋
增设电梯需满足两个三分之二
根据草案,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对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
的监测装置。同时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值得关注的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草案中拟规定,除了该栋楼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要同意外,电梯所经过楼层的建筑物总面积,必须超过该栋楼梯位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业主才可申请增设电梯。
业主可提公积金用于电梯维护
根据草案,电梯维护保养、一般修理、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由电梯产权所有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
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
若小区设有专项资金,则按照规定程序,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未设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所有人承担。此外,草案拟授权业主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
超20台以上电梯需要配安全员
草案中对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或者使用20台以上电梯的单位,拟要求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电梯使用单位,可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在40台以下,应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
理人员;超过40台的部分,每增加20台,至少再增加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增加不足20台的按照20台计算。
根据草案,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巡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对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安全管理员可以决定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