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政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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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我省拟禁止“钓鱼执法”

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该条例草案界定了行政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职权等问题,拟对“钓鱼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草案拟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条例草案拟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

根据条例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拒绝或阻碍。

条例草案拟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相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从事行政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此外,针对各方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条例草案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不同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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