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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 领导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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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0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损害生态环境 领导终身追责
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表决通过,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政府作出决策前要听证、公示

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终身追责。

生态保护红线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范围边界,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生态红线划定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调整。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

条例要求,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整修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古迹,加强本省特色文化的弘扬发展。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

设新闻发言人 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此外,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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